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」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,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。另為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之補助行為前,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,並填復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」 (下載連結) 予機關。違反前述規定者,依本法第 18 條規定處罰。
| 補助項目 | 補助法令 | 申請期間 | 資格條件 | 審查方式 | 個別受補助者金額上限 |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|
審查權限 |
| OO污染防治 設備補助(範例) |
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|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 | 學術研究單位、農民、民間團體 | 詳見補助基準○○○(編號) | 補助以不超過1/2為原則, 最高補助上限為50 萬元。 |
1,000萬元 | 地方政府具有實質審查權限 |
| 補助農會辦理農業推廣教育設施或設備(範例) | 農業部農業推廣教育設施補助計畫研提及補助要點 | OO年O月O日起至OO日止 | 詳見補助要點(連結網址:…) | 詳見補助要點(連結網址:…) | 詳見補助要點(連結網址:…) | 5,000萬元 | 中央及地方均有實質審查權限 |